关于对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开展登记工作的通知

导语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工作要求,省厅决定对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开展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凡湖南省户籍人员和非湖南省户籍但长期居住或工作在湖南的人员,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中任何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的人员,均列为登记对象。

  二、登记内容

  主要包括三类信息:一是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姓名、工作单位名称、户籍所在地、常住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二是个人就业信息:已就业(省内就业/省外就业)、无单位(学龄前、在校学生、未就业、自由职业者);三是其他信息:未参保原因(个人未参保/单位未予参保/参军/出国/判刑/其他)、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手机号码、固定电话、代理人相关信息(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固定电话、与被代理人关系),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承办单位

  各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站(所)为未参保登记的承办单位。

  四、实施登记

  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或其家属,应携带其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主动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站(所)进行登记,也可直接登录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未参保人员登记客户端进行自助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做好未参保人员登记工作是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引导本地未参保人员主动进行登记。同时,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配备人员力量,落实工作经费,按照省厅的要求,做好协调工作,切实将这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注重引导,加强宣传。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宣传,如印发宣传手册、制作宣传板报、张贴宣传画,深入基层宣讲,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短信、微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以营造未参保人员主动登记的良好氛围。

  (三)精心组织,搞好服务。各地应制定周密的组织实施计划,加强未参保登记业务培训,为未参保人员主动登记搞好服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站(所)应至少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未参保登记工作,熟悉未参保登记工作流程(见附件),扎实推动未参保登记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四)强化督导,按时完成。开展未参保人员登记工作的质量和进度,直接影响到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大局。各地在工作中既要做好部门间横向互动,又要做好系统内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省市两级牵头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工作督导机制,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按要求完成未参保登记工作任务。同时要建立未参保登记工作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工作交流。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